我是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但我总觉得,“法”应该建立在“理”之上,“法”与“理”应该是共通的,在道理上说不通、无法让人信服的法,必是不完善、有缺陷的。对于销毁“黑车”这件事,在道理上我就想不通:好端端的汽车,非得把它们弄成废铁,这是多大的浪费啊!将它们作为二手车处理、拍卖掉不可以吗?把它们捐给慈善机构不可以吗?
汽车就是汽车,不管是“白车”还是“黑车”,汽车本身并无“原罪”,有关部门将其没收之后,完全没必要拿“不懂法”的汽车开刀。
从打击“黑车”、维护法律权威角度看,只要将“黑车”予以罚没,便达到了目的。确实,罚没物品因“身份”特殊而尴尬,如何处置,往往也让一些执法部门感到为难。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不能拿不合法的东西进行合法的捐赠”。这种说法义正词严得近乎唱高调,更像是跟自个儿较劲。如果照此逻辑,那么从贪官家里搜出来的钱财,该一把火烧掉才是,违法企业交上来的罚款,也该销毁才对,因为无论贪官贪来的钱还是违法企业赚的黑心钱,都是非法所得,不能将这些“不合法”的钱财上缴国库然后用在合法的途径,否则就不足以彰显法律之尊严——这岂不荒唐可笑?
我们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能节约处且节约。并非所有罚没物品都得一毁了之,“黑车”便是如此,只要车辆性能尚可,没有达到报废期限,就没必要一律销毁。不分青红皂白,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公开集中销毁,到底是在维护法律尊严,还是把销毁黑车也当成了形象工程? (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