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新换了一套房子,为了与现有家具配套,请一家家具厂帮我做几个衣柜,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衣柜的样式和颜色。后来因为工作繁忙,我没有天天去监督衣柜制作的过程。前几天,我抽空去看衣柜做得怎么样了,没想到衣柜的样子完全不符合我们约定的样子,本来我要的衣柜是推拉门的,现在却被工匠做成了双开门的样式,颜色也不太符合原来的约定。
我很生气,要求家具厂按照约定重做,但家具厂却说衣柜已经快做好了,而且衣柜改成双开门并不影响使用,我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不愿重做。请问,家具厂拒绝重做,我是不是该自认倒霉?
读者:陈海炼
陈海炼:
你请家具厂按照你的要求为你制作衣柜,并订立了合同,你们之间应该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同时,该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家具厂应该按照你的要求来制作衣柜,不能擅自改变衣柜的样式。在衣柜不符你要求的情况下,家具厂还继续制作衣柜的行为,违反了你们之间合同的约定,对此给你造成的损失,家具厂应该负责赔偿。
(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