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政府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公司并颁发了土地证,红线范围内包含市级文物保护区。那么该土地证是否合法呢?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福清市龙山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诉福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上诉案。
2002年10月,福清嘉贝利公司停产,福清市政府将该公司37.51亩土地收回拍卖,福清市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该地块土地开发使用权。福清市政府将嘉贝利公司名下37.51亩土地连同周边1.79亩土地,共计39.3亩土地出让给三鑫房地产公司,并于2004年2月颁发了土地证。这片土地位于龙山街道玉塘村。
玉塘村委会认为,在福清市政府颁发给三鑫房地产公司土地证中,有17.67亩土地属于玉塘村集体所有,侵犯了村民土地使用权。玉塘村委会遂将福清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土地证。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福清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玉塘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玉塘村委会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玉塘村委会上诉称,早在1999年福清市文化局将玉塘村吴氏宗祠定为市级文物,福清市政府颁发土地证的红线范围包含了吴氏宗祠的50米保护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福清市政府此举属于违法批地行为。
而福清市政府则辩称,土地证登记的土地是在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外,并没有涉及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自己实施的是土地权属登记,没有涉及建设工程和土地征用,不在文物保护法律规范范围内,并没有违法。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