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2日讯 记者徐伟赵阳身居上市公司要职,深谙本公司的投资计划,提前吹风给亲朋好友,以获取巨额的利润。这种内幕交易的行为,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历来为万千股民所诟病。
那么,内幕交易在什么情况下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备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该补充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六)》五个证券、期货犯罪规定中的“情节严重”、“遭受重大损失”等进行了细化。
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补充规定明确,具备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等9种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补充规定明确,具备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