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记者周婷玉)护士合法权益缺乏保护、临床一线护士人力不足、护理质量有待提高……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12日指出,这是当前我国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三大突出问题,而《护士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就是要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
马晓伟说,据调查,一些公立医疗机构给予合同制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远低于正式编制护士,有的医院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全国696所三级综合医院中的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制护士每年离职率平均为5.7%。
“较低的待遇、不平等的执业氛围等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影响护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护理工作质量和护理专业的健康发展。”马晓伟说。
马晓伟还指出,部分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减少护士职数,导致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少,医护比例倒置。调查显示,696所三级综合医院的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0.38比1,没有达到要求的0.4比1的标准。一名病房护士每班最少护理10到14名患者,最多达到30名患者。
“临床护士数量少,不仅导致护士超负荷工作,而且使护士为患者实施的护理服务"缩水",对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康复带来隐患。”马晓伟说,还有一些医院简化护理工作,对患者的基础护理服务不够到位,对患者的病情观察和巡视不够主动,本应当由护士完成的一些护理工作依赖于患者家属或者护工承担。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5月12日开始施行的《护士条例》在维护护士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保证护士配置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