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13日电(记者刘丹)徐女士委托股友王女士为其炒股,双方约定9比1分成,不料亏损了12万余元。1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受托炒股人王女士赔偿徐女士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徐、王二人在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时成为股友。2007年4月,徐女士离沪外出曾委托王女士代为买卖股票,盈利后徐给予王人民币3000元作为酬金。
2007年8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炒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王女士用徐女士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资金进行股票买卖,如有盈利,徐、王二人9比1分成;如有亏损,徐、王1比9承担。
2007年10月初,由于炒股发生亏损,王女士表示将尽力在同年国庆节后争取转亏为盈,并称若再亏损由其全额承担。10月份,王女士并未扭转颓势。据此,徐女士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已亏损的12万余元。
王女士称,根据双方协议,徐女士应在2007年国庆节后给予操作的机会以扭亏,但在协议到期之前徐女士更改了股票账户密码,未如约给予机会扭转局面,故徐女士违约在先。同时,王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未经证券公司、公证机关及第三方认可,内容显失公平,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存在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王女士代炒股,资金完全来源于徐女士,根据委托协议,徐女士对亏损需承担10%的份额,其委托王女士炒股并不属于无风险收益。双方对盈亏的享有比例及亏损的负担比例,并未严重超出合理的范围。因此,双方的委托协议也不属于因显失公平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徐女士根据协议要求获赔,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鉴于徐女士未给予机会确实使王女士丧失了减少损失甚至盈利的可能性,因此,酌情确定适当减少王女士应承担的损失。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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