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5月13日电 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王取发曾文武汉海事法院昨日对备受关注的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局赔付航道损失18.6万元。据了解,此案是长江航道部门首次依据物权法代表国家对航道行使所有权,要求违章航行船舶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航道损失。
去年11月21日,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圣通818”轮,满载燃煤3400吨,吃水3.46米,下水航行至长江中游监利窑监水道航道内搁浅。搁浅事故加剧了泥沙淤积,严重破坏了原有航道条件,造成航道堵塞36小时,400多艘船舶滞留。事发后,长江航道部门紧急调用2艘挖泥船和4条航道工作船艇,进行航道疏浚,航标调整、布设,水道测量,额外增加恢复航道费用18.6万元。至11月23日晚6时,长江航道恢复畅通。
去年12月18日,长江武汉航道局将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今年3月26日,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局认为,当月长江监利窑监段航道国家规定的维护水深是2.9米,但被告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原告依职责向社会发布航道公告,告知航行船舶应遵守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配载航行的情况下,擅自加载超过该航道维护水深航行,导致船舶在航道中搁浅,破坏航道,严重影响了通航安全,致使原告为恢复该处航道条件增加大量费用,被告应依法承担其恢复和养护航道费。
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司所属船舶航行及装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船舶航行签证,没有主观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航道是我国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属国家所有,长江武汉航道局作为长江航道管理机构之一,有权对长江航道和航道设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属物权的一种,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长江武汉航道局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违章航行船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武汉海事法院王志强法官认为,本案是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纠纷,对保护长江黄金水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薛俊处长说,长江航道及航道设施是国家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对长江的营运船舶和船务公司也是一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