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这年7月,闪朝晖又两次来到汝阳采访。
8月16日,闪朝晖采写的《非法采矿“迷藏”捉到几时休》的文章在该报发表,对熊胜克利用职权非法开矿一事进行了报道。
这篇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引起了当地领导的重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也开始介入此案。随后,《关于熊胜克非法买卖、开采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控告书》被省市领导批转到了汝阳县。
这时,熊胜克已在郑州买下房子,户口已迁移到郑州市中原区,正把自己的工作往郑州调。
2007年4月19日,熊胜克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他被逮捕。他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2007年10月17日,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偷税罪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熊胜克作为矿山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占有、经营无证矿山,使国家矿产资源被非法开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86.4万元。熊胜克利用职权非法购买、经营、转让多处矿山,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不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使这些矿山处于非法开采状态。非法转卖国家矿产资源的交易额达16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转卖“四矿一厂”的过程中,偷税数额达225.3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2007年11月2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万元,追缴其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86.4万元。熊胜克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督缺位导致权力失控】
熊胜克案发后,很多人质疑,三年来,难道主管部门一点都不知情吗?
2006年7月,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分管监察的副局长在接受《中国环境报》记者闪朝晖采访时,对闪朝晖提出的熊胜克违法开矿问题,他说,目前没有发现此人有矿口,而且局长办公会也明确要求工作人员不能开矿。
但是,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大队一位领导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说:“听别人说,熊胜克参与开发矿山,也见过一些手续上有熊胜克的名字。”
知情人告诉记者,熊胜克非法开采矿山的规模这么大,时间长达3年,局领导不可能不知道。直到现在,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也没有哪一位领导为此受到处分。
5月8日,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一位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熊胜克虽然连科级干部也算不上,但是他的权力很大。他担任原汝阳县地质矿产局矿山管理二所所长时,负责王坪等乡镇非法采矿的立案、查处、罚没款征收以及查处无证、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山等违法开采活动。熊胜克任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后,他的职责与担任矿山管理二所所长时一样。他还是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重大要案查处预案领导小组副组长。
5月4日,人民网的一篇《谁帮“大队副”完成了“敛财三部曲”》署名文章指出,虽然熊胜克已经落马,但他大肆敛财背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担忧。这既反映出某些公职人员狂热拜金的浮躁心态,放纵私欲,滥用权力,更暴露出了监督机制的脆弱和漏洞。因此,从制度上强化对权力的约束,是防止熊胜克们暴富的根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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