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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人获法律援助途径多为法院指定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一名外国籍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此举引起了社会对外国籍人是否享有法律援助权利,为外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否有章可循的议论。对此,本报记者今天专门采访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


  法援条例主要适用对象是中国公民

  “外国籍人在我国获得法律援助并不鲜见。”桑宁告诉记者,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广西、云南等多个省份的法院已有为多个因贩卖毒品、走私等被提起刑事诉讼的外国籍或无国籍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情形。

  据介绍,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法律体系中所处位置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中国公民。

  “为适应人权保障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一些国际公约、双边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和部分国内法对外国籍人的法律援助作出了规定。”桑宁说。

  外国籍人获法援途径多为法院指定

  桑宁强调,在指定辩护范围内,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外国籍人法律援助已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其中就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这一情形。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第四条也规定了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需律师辩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其中也包括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外国籍人申请法援途径尚未明确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国籍人在中国获得法律援助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并且获得途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桑宁说。

  “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国内法中对外国籍人申请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没有做出规定。”桑宁坦言。

  桑宁解释说,按照我国缔结的部分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并规定需提交财产、身份证明等条件,但并未就外国籍人申请法律援助途径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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