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国相等轮奸、杀人灭口、抛尸及多次抢劫、抢夺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杀人、强奸、抢劫、抢夺罪判处徐国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耿梁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三被告人分别犯强奸、杀人、抢夺和抢劫罪获刑二十年、十三年和三年零六个月。
判决徐国相、耿梁庸、杨飞和范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常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晚10时许,徐国相驾驶从昆明租来的一辆微型车载耿梁庸、杨飞、范勇从昭阳区乐居乡往昭阳城区行使,途中徐国相提议去抢钱,另外三人表示同意。四人便驾车进城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其间,徐国相又提出“找个姑娘玩玩”,四人即驾车从民航路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行至距火车站进站公路的丫型转盘约1.2公里处的江西地,遇到回家途经此地的刘晓,四人便将其挟持上车后拉到昭阳区北闸乡邓子寨村2社的便道边停下,在徐国相的提议下,四人先后轮奸刘晓。其中在范勇实施强奸时,徐国相在车下对耿梁庸、杨飞提出,以后要是被抓要判10多年的刑,不如把她杀掉,耿梁庸、杨飞表示同意。三人因担心范勇会出卖,便在范勇强奸时在车外喊范的姓名,以便让刘晓听到从而达到将范“套牢”的目的。随后,在徐国相提议下,四人又将刘晓强行带至乐居与洒渔交界处的联合高山寨大桥边的一条便道上,徐、耿、杨三人再次在车上对其实施轮奸。之后四人用胶带捆住刘晓的手和头面部,封住其的口鼻后,抛入联合山寨大桥下的河中,四人劫走其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晓为机械性窒息合并溺液进入呼吸道所致的窒息死亡。
另查明,2003年至2007年期间,徐国相、耿梁庸、凌成亮三人先后在昭阳区境内实施二次抢夺犯罪。徐国相、耿梁庸、杨飞、凌成亮实施抢劫犯罪三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国相、耿梁庸、杨飞、范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后,为逃避打击而杀人灭口杀害刘晓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强奸和杀人共同犯罪中,徐国相和耿梁庸系主犯,但耿的地位、作用次于徐国相;杨飞、范勇参与共同犯罪,属从犯,且系未成年人犯罪,范勇在强奸犯罪中带有被强迫的性质,杀害刘晓没有参与预谋,可对其减轻处罚。徐国相、耿梁庸、凌成亮发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徐国相、耿梁庸、杨飞、凌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徐国相、耿梁庸系主犯。对各被告人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注:文中受害人刘晓、被告人杨飞、范勇(未成年人犯罪)均系化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应华 肖荣蓉)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