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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5月16日专电(记者王优玲)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从今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否则将被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部委表示,出台上述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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