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国公民,是指在香港居住或持用香港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自1997年7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旅居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可向中国领事申办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具体提示如下:
(一)持用证件主要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指由香港特区政府依法颁发给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资格的中国公民的一种身份证件,简称香港特区护照。此证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启用,有效期通常为10年。
2、签证身份证明书。是指主要由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给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内地到香港居住满1年而不满7年的中国公民的一种身份证件,简称D.I.。此证件自1980年起启用,有效期通常为7年。
3、身份证明书。是指在香港回归前由港英政府颁发给未持有及未能领取有效旅行证件的香港永久居民的一种身份证件,简称C.I.。凡有资格领取此类证件的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均为中国公民。此证件有效期为10年,自香港回归之日起停止颁发。
4、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是指在香港回归前由港英政府颁发给在香港出生或其父母一方为香港永久居民的人士的一种身份证件,简称B.N.O.。凡有资格领取此类证件的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均为中国公民。此证件自1987年7月1日起启用,有效期为10年,可以延期或更换,自香港回归之日起停止颁发。
5、入境身份陈述书。是指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颁发给丢失或损毁香港特区护照或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且需返回香港的中国公民的一种身份证件。此证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启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指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颁发给旅居海外、需回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的一种临时身份证件。
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是指由中国内地公安机关颁发给来往内地的香港或澳门中国公民的一种身份证件,简称回乡证。
(二)国籍公证主要区别
1、持用“香港特区护照”的香港中国公民,依法可向中国领事申办具有中国国籍的实体公证,亦可申办该特区护照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2、持用“身份证明书(C.I.)”或“签证身份证明书(D.I.)”的香港中国公民,依法可向中国领事申办具有中国国籍的实体公证。
3、持用“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香港中国公民,依法可向中国领事申办具有中国国籍的实体公证。但是,其应向中国领事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声明其未曾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作出“变更国籍”申报等。
4、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中国公民,依法可向中国领事申办具有中国国籍的实体公证,亦可申办具有中国国籍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
5、香港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在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作出“变更国籍”申报之前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领事依法不可为其出具“丧失中国国籍证明”或“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如有必要,中国领事依法可通过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区公署,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核查上述有关当事人的国籍申报记录。
(作者单位:中国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