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汶川大地震抢救工作的积极推进,如何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途径解决有关善后问题,正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事情。昨天,就地震中一些违章建筑和“豆腐渣”建筑倒塌致人死伤、财产毁损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事,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他认为,地震并不能免除上述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记者:尹教授,您好。针对汶川地震中倒塌的一些重要的公共建筑,如果将来能够确认这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尹田:违章建筑和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从出现之日起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即存在一种不应当存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主体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在地震发生时,这种危险就客观地转化为致人损害的结果。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相关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地震是人类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您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尹田: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条款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民法设置不可抗力制度的宗旨在于排除行为人的过错。因此,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常的。行为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现不正常结果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行为不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现不正常结果的,属于意料之中的事,行为人有过错,必须承担责任。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在行为人违章建造建筑物或者建造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属于不正常,出现倒塌或其他安全事故只是这种不正常行为的正常结果而已,并已经为行为人所预见到。因此,行为人应该对违章建筑和质量不合格建筑因地震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记者:您的解释澄清了一种误解,许多人本能地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相关主体不需要赔偿。
尹田:准确地说,地震这种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能不能免责,要分对象而论。对于合格建筑物而言,可以免责;对于不合格建筑物而言,不可以免责。当然,这里还涉及到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问题,但这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可以通过现场检测与鉴定解决。
记者:如果建筑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而仅是违章,您如何确定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比如汶川地震中倒塌的一些校舍,就超过限定的层高。
尹田:违章建筑,撇开建筑质量是否合格这个问题不谈,肯定不符合某些特定要求,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违章”建筑。如一些行政法规规定特定建筑物不能超过一定的高度,就是为了保障发生意外危险时可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因人员过多、拥挤而无法疏散。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章建筑本身隐含着一种不符合特定要求而产生的“扩大损失”的危险。在因地震因素介入而倒塌致人损害时,这种危险同样地转化为现实损害的扩大。因此,违章建筑人同样要对地震后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