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 四川震灾后,会有部分孤儿需要救助。根据惯例,一般会将他们送进社会福利院等机构。然而,社会福利机构存在着经费紧张、人手少的现实,不如将这些孤儿送至有条件的家庭收养。但是,因为收养儿童的条件比较严格,又有计划生育政策相规范,所以导致了社会各界有能力收养的人无法收养孤儿的情况发生,不利于灾后孤儿的健康成长。
为此,建议尽快启动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鼓励社会各界收养灾后孤儿。
一、收养孤儿有法律依据。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如果启动此款规定,社会上大多数有能力、有爱心的人士均可收养孤儿。
二、需调整相应的计划生育措施。收养灾后孤儿,是为社会做贡献,不但不应处罚,而且应当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因此,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微调,适应本次收养灾后孤儿的需要。
三是合理确定收养人。鉴于被收养人的特殊性,建议由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作为收养人:一是这些地区经济发达,收养人具有较强的收养能力;二是党员干部普遍素质较高,具备较高的抚养被收养人成才的能力;三是以由各级党政组织以自愿报名的形式确定收养人,收养人的积极性高,责任心强。
四是对收养人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和资助。为减轻收养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可以由国家财政参照寄养的规定,给予收养人一定的经济资助。同时,收养人所在单位应为收养人收养孤儿提供便利。各级各部门在证照办理等手续上应予减免费用,以示鼓励。(李文奇)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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