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常俭)今后,唐山市对一些高耗水行业的不节约用水行为,处罚措施将更加有力。5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为该市节约用水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唐山市实行计划用水、有偿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对非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养护以及生活服务等符合并且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取)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得使用地表水或者取用地下水。
条例还对一些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以水为原料的水生产企业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用水户未采取节水措施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擅自将农业用水改为非农业用水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