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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是灾区“无主存款”的新主人?

  谁是灾区“无主存款”的新主人?

  针对灾区借款人如何还款及取现等问题,央行和银监会昨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须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

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5月20日《京华时报》)

  方便别人就是方便自己。央行和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为存款人开辟取款的“绿色通道”,对于减轻和舒缓灾区人民的负担,帮助灾区人民树立和恢复重新生活、重建家园的信心,无疑是最好不过的及时雨。然而,《通知》作出具体和明确规定仅限于“有主存款”,对于因存款人死亡而导致的“无主存款”,在如何处置和归属定性上则语焉不详。

  按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一年未动的账户即列为“悬而未取账户”进行处理,但对于具体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银行业的通行做法是,把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作为“营业外支出”记账。之所以这样做,银行通常的解释是,因为众多的“睡眠账户”占据了大量的网络资源,每天要计息生息,被记入“营业外收入”后,就不会再占用网络资源。虽然“睡眠账户”被转为银行的“营业外收入”,并不意味着里面的钱已归银行所有,但由于这样的账户肯定是“一睡不醒”,最后的结果无疑是只有“营业外收入”没有“营业外支出”。

  从法律上讲,银行把长年不动的账户列到“营业外收入”,说明银行把无主财产当成了自己的收入,应属于不正当得利。而法律空白就在于,目前银行业在处理不动账户的资金,包括自然人消亡的账户资金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主财产应本上交国家,银行却因对这些资金负有随时支付的义务而形成事实上的“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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