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12”地震以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捐款捐物为灾区人民奉献爱心,但少数不法分子趁机进行非法募捐,募集捐赠资金并非用于抗震救灾,而是挪作他用甚至中饱私囊,属于严重的诈骗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88号)要求,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社会性募捐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不要在非正规场合或单位捐赠款物,应当向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四川省慈善总会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捐赠,以确保捐赠物资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