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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我国特赦罪犯正当其时

  我国特赦罪犯正当其时

  我们更加有理由期望,更多的监狱及劳教所特赦那些罪行轻微或服刑期届满的犯人,尤其是来自灾区的犯人。让他们共同感受国家的苦难与民族凝聚力,共同参与抗震救灾。

  这是一个特殊而感人的援助方式:广州市潭岗劳教所20日上午提前释放29名四川籍的劳教人员,这些劳教人员将乘坐当天下午的火车返回家乡,每人还将带上500元慰问金上路(《信息时报》5月21日)。

  我不知道这种“提前释放”,算不算特赦。但我相信,劳教管理部门这样一种人性化的措施,显示了严肃的法律其实也有讲情义的一面。事实上,人们根本不用担心对这些劳教人员的提前释放,有损于法律尊严。如新闻所示,被释放的这29名川籍人员,劳教余期只剩3个月。而劳教所的宗旨则是,督促这些人员尽早回家参与抗震救灾、重建家园。

  在我看来,这样的举措其实仍可被视为延续劳教。劳动教养的主要宗旨是教育与感化,与监狱所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一定的区别。这些失去家园甚至亲人的川籍劳改犯,一旦离开劳教所,基本可以确定他们将全心全意投入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行动中,而不大可能继续去危害社会。无论是感化教育,还是继续劳动改造,这种提前释放的措施都是无可挑剔的。

  其实,人性化的劳改措施不但不会影响法律的尊严,反而会使法律变得更加肃然可敬。不久前,公安部出台新规,自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申请回家探亲一至两天;罪犯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也将有休息的权利等。这些新规昭示了法律人性化的趋势。值此国难之际,我们更加有理由期望,更多的监狱及劳教所特赦那些罪行轻微或服刑期届满的犯人,尤其是来自灾区的犯人。让他们共同感受国家的苦难与民族凝聚力,共同参与抗震救灾。

  关于特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建议,我国在2008年应特赦部分犯人,因为今年是中国的奥运年,又是改革开放30周年。一些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特赦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毋庸置疑,奥运会与改革开放30年的成果,都大大加强了国人爱国热诚及民族凝聚力,而这次汶川地震,将国人的这一凝聚力又进一步地巩固了。这种凝聚力,也应当最大程度地感染到那些身在高墙内的失足者。对中国来说,今年是极不寻常的一年,所谓的特殊时期,对当下的中国来说,是连续性的,也将是比较漫长的。

  我国自建国以来,曾先后实行过7次大赦,但自1975年以来,没有再实行过这一制度。虽然宪法几经修改,特赦的表述也有别于建国之初的“大赦”,但相关制度依然存在。值此汶川震灾时期,悲喜交集的中国,有理由动用一次宪法中的特赦制度了。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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