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三日电 (记者贾靖峰)中国证监会二十三日发布新规,要求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不得超过两家,控股期货公司不得超过一家,以防止期货公司的控股、参股股东与期货公司以及关联公司间出现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
今天下午公布的《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期货公司股东的资格限制和监管要求。根据新规,控股期货公司的股东须具备五项条件:
其一,出资额占期货公司出资总额五成以上者;
其二,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五成,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者;
其三,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五成,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期货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者;
其四,虽不是期货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者;
其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但持股百分之五以下,或同一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而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则不计入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数量范围。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