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发改委原主任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审被判刑19年 新华网长沙5月23日电(记者苏海萍)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兼党组书记潘翔凌,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翔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其违法所得财产,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翔凌,男,1959年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大学文化。在2002年7月至2007年5月担任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党组书记、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湘潭市经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湘潭市梦泽山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5万元、港币45万元、美元5000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52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翔凌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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