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6月1日起 无偿提供塑料袋最高罚款一万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饶洁 通讯员 彭丛林)根据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同时对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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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工商(物价)局明确表示,6月1日开始,市工商、物价局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新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继续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商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课以罚款、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塑料购物袋售价不得低于进货价
根据“限塑令”,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商场、超市在给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凭证中必须单独列明塑料购物袋价款。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价格,并规定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为使企业定价更具操作性,我市工商物价部门经过研究,作出更明确规定,要求塑料购物袋售价不得低于其进货价;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标明价格或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提供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集贸市场内设专营摊位销售塑料购物袋
为保障市场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质量,工商(物价)部门要求集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统一采购、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摊位(可自营或指定店档专营),除了专营摊位以外,其余摊位不得销售塑料购物袋。
场内经营者如有违法销售或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执法部门将直接处罚市场开办单位。
非法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将被重罚
商家不明码标价或以打折等方式不按所标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将被物价管理部门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有低于购进价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不正常竞争违法行为,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马裕滨要求各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无合法来源、无索票索证、无台账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将被处以最高20000元的罚款。
自6月1日起市工商(物价)局将全面受理市民有关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投诉举报电话是: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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