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25 03:2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本报讯(记者张隽波)记者从5月14日省环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正式实施。
今后,只要污染造成1人死亡、5亩以上农田基本功能丧失、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等行为,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该规定的出台,今后环保部门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
按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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