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是天灾。天灾不可怕,可怕的是人祸。灾难发生后,灾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问题就会严峻得不可收拾。令人欣慰的是,汶川地震之后,无论是总理亲自演绎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迅速进入救援状态,都显示出我国的应急机制运转越来越灵活、有效,相关制度建设及其施行经验已经有了很大提升。无疑,这是2006年1月公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7年11月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5月1日起刚刚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防震减灾法协同实战的经典范例。
汶川地震的应急处置及救助的行之有效,有三条主要经验:首先是作为落实防震减灾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防震减灾规划全面、得当。长期以来,从编制地震区划图到推出地震应急预案,从建设地震监测网到制订地震行业标准,从重点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到渐次评估乡村建筑抗震等级,等等,涵盖几乎所有内容的战略性防震减灾规划,始终被作为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保障。汶川地震后,中央政府之所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就发出指令,各方力量之所以很快就进入虽然紧张但又有序的救援状态,无不表明中国对付地震的准备是完整的、有条不紊的,有效率、有效果的。由此观照,此次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门针对防震减灾规划,从现行第22条仅作原则性规定到拟设专章进一步明确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等,并非单纯出于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之需,更加是建立中国这个世界最为庞大的地震监测、防御系统的客观要求。
同时,政府及时发布信息折射出依法行政的法律水准大幅度提高。地震逞威之时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不到半月,汶川地震无疑是条例实施后的一次严峻大考。然而,这次让半个中国有震感的强震没有造成社会恐慌,民众表现出了空前的理性,显然这种平静和理性与政府通畅的信息传播和及时的信息公开有极大关系。在这次抗震救灾中,及时、权威的信息公开,既充分体现了条例的立法初衷,又显示出党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勇气和决心,可以说是交上了一份高分答卷,得到了民众的高度评价。
另外,恰当把握应急救助原则形成了政府与民众之间双向的深刻认同。刚刚诞生不久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旨在强调政府在救灾中的特殊主导地位,亦即要求政府尽一切可能采取积极措施对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动员,讲求实现各要素间协同、无缝隙和高效率的沟通。特别令人称道的是,政府又十分珍视这种垄断性权力的运用,在处置这场突发公共危机的时候始终遵循必要的原则,一是比例原则;二是平等救助原则。正是在法治框架内恪守上述原则,使得全体人民自觉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全力以赴地支持和信赖政府,应急救援能力大为提升。
多难可以兴邦。汶川地震中政府部门作出的整体性灾难求援行动,实际上就是其自身在严格、认真践行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结果。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防震减灾基本法律的国家,在今年即将进入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过程中依然大有可为。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