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敬儒)新修订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经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3月30日审议通过,并于4月2日向社会公布。昨日,省地震局副局长李战勇就《条例》修改的有关内容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据介绍,《条例》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避难场所、避难通道与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紧急救援队伍及其装备训练等方面进一步具体明确了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镇中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安排紧急疏散通道,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在第五十二条中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或者不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次《条例》的修订,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村镇规划以及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和扶持农村居民建设抗震安全房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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