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不仅吞噬了数以万计的生命,而且还将一系列灾后难题摆在了政府与民众面前。面对电视和网络上频频出现的灾区儿童的不幸,全国民众在开始思考灾区不幸孩子如何生活下去乃至生活得更好,咨询如何收养灾区孩子渐渐成为热点话题之一。
对此,民政部就关于安置收养灾区儿童问题作出答复,表示要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社会问题引发法律问题
我国在养育儿童的各种制度中,不仅有监护制度,而且还有专门的《收养法》。除正常的收养外,我国现行《收养法》对特定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设置了途径。《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按照这一规定,汶川地震灾区的孤儿可以被有子女的普通民众所收养,只要该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可,而且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收养多名孤儿。但《收养法》第六条同时规定一般的收养须满足“无子女、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从目前愿意收养群体的现实状况而言,绝大部分都是有子女家庭,虽然有心也有能力,但却不得不在法律制度面前暂时无奈止步。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才能被收养,但是此次地震中,在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中,极有可能会出现父母双亡、父母或者仅父(母)尚存但却已无抚养能力的情况,甚至还很有可能存在这些未成年人本身业已残疾的事实。那么,对于这些无法正常成长甚至是无法被正常抚养的未成年人来说,在被收养的大门已被《收养法》有关条款限制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接受当地政府的救助。但毋庸讳言的一个事实是,遭此劫难之后的当地政府百废待兴,其能力、财力是有限的,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尽快开启法律之门
《收养法》设置了收养门槛,但对于5·12汶川地震劫后余生的众多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的生存保障与正常成长是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生活的社会规则,法律理当回应社会现实。面对大量急需获得有效救助的灾区未成年人,民间有能力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现实而理性的选择,就是要尽快开启法律之门。
第一,鉴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实施,故可将已经纳入突发事件之中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作为此次修改《收养法》的法定条件。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量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可以适用特殊规定。
第二,对于被收养人,将其年龄放宽至未成年人,被收养理由包括父母双亡、父母查找不到和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第三,对于收养人,将突发事件中的未成年人作为其解除收养限制条件的法定理由,即可以有子女收养、可以收养多名;但必备条件不变,即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