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储皖中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害人赔偿到底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还是农村人口的标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因为如果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金将近42万,而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则为10万左右,相差悬殊。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受害人黄坤虽为农村户口,但自1994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昆明,务工和经商到2007年12月的事故发生之日。如果说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镇经商居住,他的经常居住地或者说他的主要收入来源都来自于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来计算,所以应该获得相应赔偿金为415420元。
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辩称:死者为农业户口,且他居住的地方系昆明的农村。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在城市居住且必须有固定收入,而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明,所以只能按照农业户口的标准赔偿,赔偿金额为100800元。
庭上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呈贡法院主审法官表示本案要经合议庭共同商议再作判决。
律师点评
云南欣晨律师所律师赵泽伦认为,从法理上说,任何人的生命健康权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和城乡之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相当于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城里人和村里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死亡赔偿金的额度相差过于悬殊,实际上构成了对农村人口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