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农民工被撞伤获城镇标准赔偿
记者刘雅静 通讯员刘瑞升
在张家口市打工的农民龚某去年遭遇车祸,被撞成九级伤残,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对纠纷进行了调解,最终,龚某获得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赔偿款。
今年42岁的万全县农民龚某,略懂施工技术,自2005年1月起到张家口市打工,并在张家口居住,用打工收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2007年6月19日晚,龚某驾驶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夏利车相撞,龚某受伤。交警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龚某负次要责任。
张家口市道路交通事故评定委员会评定,龚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此后,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2008年3月,龚某将孙某诉至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要求孙某按张家口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受伤损失。
桥东区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在张家口市居住已超过1年,且有较为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赔偿。经调解,孙某自愿赔偿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4000元(含已垫付的31000元医疗费),这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多25000余元。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
法官依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确定赔偿标准,突破了依据受害人户籍确定赔偿标准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相关背景
我国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1992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依此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现阶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引起了广泛讨论。去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团讨论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已经走到了前面,广东、重庆等地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