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阳)贪污和挪用救灾款物、拐卖灾区妇女儿童等7类犯罪将从重处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通知称,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的各种犯罪活动。
通知要求,对于民事等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对于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对于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慎重审查立案。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进行诉前调解,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的方式化解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
各级法院可以加大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将灾区法院已经受理或有待受理的适合交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执行,以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7类从重处罚案件
1.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2.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3.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4.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5.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6.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7.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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