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老工伤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
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文,决定将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老工伤人员的待遇由工伤基金发放,解除了老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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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上述文件的保障对
象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其中老工伤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或职工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工伤职工待遇挂靠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支付的。
老工伤人员的长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低于统筹地区同类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的,按同类人员待遇标准发放。
此外,旧伤复发医疗费是否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仍由原渠道解决。(记者 洪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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