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晚间如厕受惊精神分裂 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调解学校赔偿16300元
5月23日,当少年陈小亮(化名)的法定代理人从滁州市中级法院领取了对方当事人交纳的16300元赔偿款时,至此,这起十分蹊跷的发生在一年前的在校学生起诉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告一段落。
陈小亮出生于1993年4月,是滁州市乌衣镇初级中学的学生。由于父母经常在外打工,加之家也不在镇上,上中学后,就一直在学校住宿。2006年12月27日晚八九点钟,平时身体就显得单薄且胆小的陈小亮在上晚自习间去学校厕所小解,由于厕所在3天前照明设施损坏,陈小亮只好孤身壮胆摸黑进入。在厕所内,由于与一名也是前来解手的同学突然相撞,猛然受到惊吓,回到教室便出现发呆、不能辨人等症状。经学校老师通知其家人,当晚将其送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翌日,家人又将其送往江苏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花去医疗费9712元。至2007年2月9日出院时,共住院治疗42天,院方建议病人继续休息30天,服药治疗,适时复诊。
陈小亮出院后,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保护责任,是其子陈小亮病因产生的直接原因,遂找到学校,要求与校方协商索赔。而学校以原告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属意外伤害等为由,未予赔偿。协商未果后,陈小亮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康复费计27658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对其认定的原告损失14277元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累计赔偿5710元。一审宣判后,陈小亮不服,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上诉人滁州市乌衣初级中学赔偿上诉人陈小亮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及后续医疗费共计25077元的65%,即16300元,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其余35%由上诉人陈小亮自行承担;今后上诉人陈小亮再发生任何后续治疗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均与被上诉人无关。(梅克寒、马正山、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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