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8日讯记者姚芃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出台了《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共“十二条措施”。
一、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以利市场主体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
二、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
三、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
四、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五、特事特办,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延期参加年检,并免收年检费用。
六、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数据,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
七、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
八、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积极支持恢复生产、搞活市场。
九、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
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
十一、支持地震灾区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
十二、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指导灾区企业依法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特别是地震灾区工商机关及时报告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