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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免收灾区工商管理费

  国家工商总局:免收灾区工商管理费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公布通知,提出包括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在内的十二项措施。

  通知要求地震灾区工商系统做好十二项工作,其中包括:一是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

二是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三是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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