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5月28日电记者周文馨记者今天从甘肃省禁毒办获悉,甘肃省已有多个社区、自然村开始试点社区戒毒新模式,为即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禁毒法创造条件。
据了解,禁毒法最大的亮点就是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这也是对戒毒工作旧有工作模式的最大改革。社区戒毒,就是对初吸的或年龄不满16周岁的吸毒者,先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这就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的禁毒措施,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甘肃省公安禁毒总队总队长曹义鸿表示,试点的目的就是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首部禁毒法明确戒毒模式从强制向“社区戒毒”转变 各地将面临新旧机制如何对接的考验 禁毒法实施在即 甘肃何以“胸有成竹” 本报记者 周文馨
新闻延伸
“你们在册的1085名吸毒人员中,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符合社区戒毒的人员有多少?”近日,甘肃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禁毒委主任罗笑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调研禁毒法试点工作时,打断西园街道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提了这样一个问题。
“现在还没有,因为禁毒法6月1日才开始实施,实施以后新发现的初吸人员才进行社区戒毒。
”西园街道负责人回答。
“禁毒法上不是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但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等5种条件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是进行社区戒毒吗?目前这些人员有多少?”罗笑虎追问。
西园街道负责人一时语塞。此时,兰州市公安局一位领导坦率地说,西园街道汇报的还是以前统计的老数字,严格按照禁毒法分类统计的数字目前正在摸底调查,还没有统计出来。
听到这句实话,罗笑虎深有感触地说,希望你们能尽快改变以往观念,不能总是一本老账,要严格对照即将实施的禁毒法,提前对辖区吸毒人员状况进行细化分类,摸清底数,提前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待经验成熟后向全省推广。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在为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做准备工作,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的实施过程中,各地都面临着两个重要的课题:一是如何抓住禁毒法颁布实施的历史机遇,借力推动禁毒工作上台阶?二是如何实现禁毒工作新旧机制间的平稳过渡、有效对接?
甘肃也毫不例外地要直面这两大难题。但记者走访发现,无论是“借力”还是“对接”,甘肃已是“胸有成竹”。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最大亮点 “现在终于有法可依了,说句实话,随着禁毒斗争的不断深入,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已经不适应形势了。”多年从事禁毒工作的甘肃省公安禁毒总队总队长曹义鸿说。
据曹义鸿介绍,禁毒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公民的禁毒职责和义务。
“即将实施的禁毒法与现行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相比,新法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方针,明确了经费保障机制,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等等,但新法中最大的亮点还是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这也是对戒毒工作旧有工作模式的最大改革。”曹义鸿说。
据了解,禁毒法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
社区戒毒,就是对初吸的或年龄不满16周岁的吸毒者,先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这就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凡复吸必劳教”的禁毒措施,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我的理解就是给初吸者和青少年一个机会,让他们在宽松的环境中自己醒悟。”曹义鸿说,特别是一些大学生、机关干部等,如果初次吸毒就强戒,极有可能让他们失去学业、工作岗位,甚至有可能失去家庭,妻离子散,反而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曹义鸿认为,在社区接受戒毒,由社区进行管控,吸毒人员该上学的上学,该上班的上班,戒毒、学习工作两不误,对于毒瘾还不是很重的初吸者而言,也许更能戒掉毒瘾,对维护家庭稳定、减缓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等,利大于弊。
禁毒法中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时间的延长。以前规定强制戒毒的时间为3个月、6个月,最长延伸到一年,新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最长可以延伸至3年。曹义鸿认为这有两大优点:一是吸毒人员戒毒时间越长,越能提高戒毒和康复的质量;二是可以防止吸毒人员陷入“吸毒———强戒———再吸毒———再强戒”的怪圈,客观上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
此外,禁毒法还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过去吸毒人员生活费收不上来,隔离场所在经费上难以支撑,无奈只能到处筹钱。”曹义鸿说,这次将禁毒经费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根本上保障了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以后再也不用让家庭困难的吸毒人员背一袋面粉或拉一只羊来戒毒了。”
贯彻禁毒法甘肃有“先天优势” 记者了解到,1999年,国家禁毒委确定甘肃为全国6个毒品问题严重省区之一。面对严峻的毒品形势,从2000年开始,甘肃省连续实施3个3年禁毒规划,全省禁毒工作成绩斐然。2006年,公安部提出学习和推广“甘肃禁毒经验”。
“我对"甘肃禁毒经验"的理解,就是我省在禁吸戒毒帮教过程中,探索出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模式。”曹义鸿给记者历数了甘肃省贯彻禁毒法的几大优势:
首先是有一套成熟的责任追究办法。每年年初签订禁毒责任书,年底逐一考核,有奖有惩。今年初召开的全省禁毒工作会议上,就有成员单位的厅局分管领导因禁毒责任书未落实,在大会上公开作检讨。
再就是组织机构比较完善。甘肃全省不仅在省、市州、县区、乡镇街道四级政府层层成立了禁毒办,而且在社区、重点村、城中村都配备了至少一名禁毒专干,凡吸毒人员超过50人的再增配一名协管员,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超过200名的派出所,确定一名民警专门负责禁毒工作,这些举措为禁毒法的实施培养了一大批禁毒专业人员力量。
全民禁毒宣传意识也很强。在禁毒法的宣传上,省、厅级领导亲自带头去学校、社区、工地、娱乐场所等讲课,普及禁毒知识。今年3月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笑虎就专门赴甘谷县为即将外出的务工人员讲了一堂生动的禁毒课。
还有一点就是禁毒经费有保障。甘肃虽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但省委、省政府提出“再穷不能穷禁毒”,每年拨出专项禁毒经费850万元,近几年各市州和县区都把禁毒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一套禁吸戒毒、接茬帮教的“有效衔接链”。经过多年不断摸索完善,从吸毒人员的发现、管控、戒毒、帮教、回归社区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
“由于我们之前的工作做得非常扎实,禁毒法上规定的有些措施,我们都已经实施好几年了,这就为贯彻落实好新法创造了"先天优势"。”曹义鸿说,下一步,在巩固好已有成绩的同时,甘肃要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对现行的禁毒模式推陈出新,以适应新制度的要求。
试点探索社区戒毒新机制 随着禁毒法实施脚步的临近,甘肃对禁毒工作新旧机制之间的对接工作也越来越紧锣密鼓。
3月6日至7日,罗笑虎深入天水市甘谷县、武山县的8个社区、自然村,专题调研禁毒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尽快先行开始试点,初步探索出一套相对成熟、易于操作、符合法定程序的社区戒毒模式,为禁毒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4月18日,甘肃省禁毒办正式下发通知,决定于4月中旬至5月上旬,在兰州、张掖、定西市开展禁毒法试点工作。
“我们的目的就是,通过试点,完善我省的戒毒和社会帮教模式,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志愿者、工青妇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制。”甘肃省公安禁毒总队总队长曹义鸿说。
此外,甘肃还对省市县三级禁毒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禁毒委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人160人,专门进行了禁毒法业务培训;5月12日,甘肃省还启动了全省“禁毒法宣传周”活动。
创新机制实现“无缝衔接” 罗笑虎表示,下一步,甘肃省禁毒委将在总结各个试点工作经验和具体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全省戒毒工作,全面安排部署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实现戒毒工作新机制和原有工作模式间的“无缝衔接”。
记者发现,“无缝衔接”的部署有着明确的分工。公安、司法、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具体责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各市州也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建立适应禁毒形势的工作队伍、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
罗笑虎还表示,要创新禁毒工作机制。各级禁毒部门要在继承过去有效做法、丰富原有经验、巩固既有成效的基础上,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甘肃省禁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手段,研究解决影响禁毒法贯彻实施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等问题。
“禁毒工作是"不进则退",禁毒法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只有我们把各项工作都做在前面了,才能借力禁毒法,趁势而上,把甘肃的禁毒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曹义鸿说。
编后
即将实施的禁毒法,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禁毒工作涉及的领导体制、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各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为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全国各地来说,如何抓住禁毒法颁布实施的历史机遇,借力推动禁毒工作上台阶,同时实现禁毒工作新旧机制间的平稳过渡和有效对接,的确是个不小的挑战。甘肃在这方面“先行一步”的经验,为各地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禁毒法确定“四禁并举”方针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法还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为了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