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门户网站征集民意、市民及专家座谈、城管“PK”无证商贩等多个环节之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与一审时的草案相比,此次提交的条例增加了“城管执法前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敬礼”等内容。
(2008年5月29日《新快报》)
这篇新闻有几段介绍了城管扣押物品有关规定,包括城管扣押小贩物品的条件和程序,扣押小贩物品的履行手续和时间限制等。我觉得,这部经过门户网站征集民意、市民及专家座谈的地方法规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扣押小贩商品,如果是鲜活农产品、食品,我们这些规定还能同样执行吗?
扣押小贩商品当然是城管的一种处罚手段,也是比较有力的措施。如果扣押的是小贩销售的日用百货,这当然没有问题;如果扣押的是小贩经营的鲜活农产品,例如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只要被扣押几个小时,这些商品就可能腐烂变质,失去使用价值,更不用说“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甚至“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了。这会带来许多连锁的矛盾。第一,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第二,给问题处理带来麻烦。这损失的扣押商品究竟由谁埋单?如果最后的处理结论是把商品发还,又拿什么发还?第三,也给扣押者带来麻烦。这些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存放在哪里?
这样看来,对于小贩经营的鲜活农产品、食品,还是尽量不要采取扣押的处罚办法,而是用其他办法处罚。在交通运输上就有规定,对于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违规,一般不卸载、扣押所运产品。我们的城市管理也应该参照。如果我们一律扣押小贩经营的鲜活农产品、食品,他们知道商品马上就会腐烂,并且可能会由自己承担损失,必然会对扣押进行激烈抵抗,使得执法难以进行,可能导致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