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赵旭铁道部春运期间调整退票时间,不知此事的律师刘玲因未能在开车前6小时之前办理退票,导致退票遭拒。为此,刘玲以违约为由将北京市铁路局推上被告席。(本报4月29日六版曾予报道)此案近日已在北京市铁路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火车票上载明的内容并不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春节前,刘玲购买了一张T145次火车票。之后她到北京西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但铁路工作人员验票后,以她“没有在开车前6小时之前办理退票”为由,拒绝退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其规格样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火车票上载明的内容即发站和到站站名、座别、卧别等并不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是主要内容,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加以规定,并以公开出版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旅客购买火车票,就应视为对这些相关规定的认可,即上述相关规定就应该成为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
法院指出,火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中虽有“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手续”的内容,但同时也有“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内容。铁道部作为全国铁路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为更好利用运能,决定春运期间将一般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北京市铁路局对此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告知。刘玲在此之后购买火车票就表示其自愿接受被告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当视为对春运期间调整退票时间规定的认可。
据此,法院驳回了刘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