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发布,8月1日起执行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或追究刑责
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2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华社30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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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强调,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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