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而对于出嫁、离婚、改嫁等特殊群体妇女而言或许意义更为重大。事实上,这一群体的不少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着实面临着尴尬。
“出嫁后,谁来保护我的土地承包权” 案例一: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不容侵害。
2004年,李虹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05年3月,她与外村男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分得承包地。2006年7月,李虹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其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李虹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李虹在法庭上说:“出嫁后,谁来保护我的土地承包权呢?”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案例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2004年,周某与邻村女青年程某结为夫妻。周某夫妇所在的村委会分给了他们两个人份额的承包地。婚后周某、程某未能生育,二人互相猜疑对方有病,经常吵闹。2007年12月,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承包地一份。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予支持;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经营双方承包地的二分之一。
案例三:改嫁农妇有权要求土地补偿费。2001年初,农妇易某携其子改嫁。2002年5月,易某母子的户籍迁到所嫁村,开始承包责任田,缴纳农业税费,享受该村2002年至2006年分配的集体收益。2007年11月,在按人口分配县工业园管委会支付的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土地使用权租金等集体收益时,村委会以易某母子是“外来户”为名,将他们排除出了收入分配名单。易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被告分给原告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3527元。
她们是怎么失去土地承包权的
调查中,我们发现侵害农村特殊群体妇女土地承包权现象的屡屡发生,主要在于传统观念作祟,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比较差。时下,不少农村群众仍然存在男女地位不平等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把离婚、改嫁看成是丢人的事情,不把出嫁和离婚女性当做集体成员,土地经营权证和土地收益分配也大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破裂,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上,农村妇女获得权益的难度比男性大得多。
此外,法律存在缺陷,救济渠道不畅也是导致此类不公平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目前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建立起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体系,但尚不够完善,有的过于原则和抽象,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关于发包方应保证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立法本意是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亟待修改完善;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因考虑到种种现实原因,法院在受理时往往慎之又慎;审理结束后,实际执行起来由于遇到重重阻力,常常会造成执行终止或根本无法执行的情况。
最后,村级组织“设障”,村规民约不合法让农村特殊群体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人为地被剥夺。法律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决定本村部分事务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土地承包方案的决定权。村民委员会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处于发包方的地位,有的村委会以维护本村村民利益或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等为由,人为给农村出嫁、离婚、改嫁妇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障碍,导致这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流失。在用于完善村民自治的村规民约中,不少缺乏法律依据的“土约定”给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频亮“红灯”,使她们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
法律如何为她们撑腰
笔者认为,切实保护农村特殊群体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司法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等能影响村组决策的村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村妇女懂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要完善立法,增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灵活性。建议在婚姻法等法律的配套实施办法中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为农村妇女保留确定的土地份额,即使妇女离婚、改嫁时不方便直接经营土地的,也必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分割,明确保留其份额,并以书面形式予以保证。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权益,在实际执行中,可以尝试规定作价入股、按股分红、定期收取收益等较为灵活的执行方式,确保她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使之在不经营土地时也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第三,应完善救助体系,畅通救济渠道。特别要发挥基层法院、法律援助、妇联、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多层次救助网络;在处理涉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纠纷时,要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辅之灵活机动的调解方式和方法,建立诉讼和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缩短调判和执行流程,及时妥善地化解这类矛盾,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建议土地管理等政府部门探索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和机制,及时制定针对性强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并做到有序进行,责任到位,切实保护农村特殊群体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