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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民事生效裁判或调解对刑事诉讼应具有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据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一项事实,人民法院已经先期作出了民事裁判或调解且已生效,但刑事诉讼作出了有罪判决,对此,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先期生效的民事裁判或调解对正在审查的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


  首先,人民法院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前后作出民、刑两项裁判的情形,违反了法制统一原则。众所周知,法制统一是指在国家法律中,各部分与整体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和法律规范之间必须相互协调一致、避免矛盾和冲突。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已把某一行为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之后,又在一审刑事判决中将该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从而形成民、刑裁判的矛盾。这一方面使当事人或其他遵从法律的人们产生无从选择的困惑,甚至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使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遭到损害。据此,对于同一具体的案件事实,只要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管是哪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都应当是一致的,否则与法制统一原则相左。

  其次,生效的民事裁判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属于免证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依据这一免证原则,不仅当事人可将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明其不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无罪辩解和辩护,二审法院亦可据此作出否定原有罪判决,无需对当事人行为再行证明。

  以上讨论是建立在刑事实体事实成立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刑事追诉本身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另当别论。此外,同一案件事实,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或调解对刑事诉讼的影响是显见的,无论生效文书正确与否,均对刑事诉讼的提起和裁判具有约束力。

  对以上观点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同一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先期作出的民事生效裁判或调解并不能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相反,对民事既决事实应当重新认定并予以纠正。该观点源于对同一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优于民事诉讼的原则,主要理由是:其一,因为刑事诉讼拥有民事诉讼不能拥有的侦查、取证手段以及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的不同等等,就使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比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更接近事实真相,更能体现法律追求的实体正义;其二,刑事诉讼是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保护的仅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利,而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发现存在民事诉讼已决事实时,应据实认定,不应当受民事裁判结果影响。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同一案件事实,民事与刑事均在诉讼中,体现为刑事优先,民事暂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0日)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果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二,同一案件事实,刑事生效判决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民事诉讼具有既判效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把该案的民事纠纷由刑事法官一并审理并统一作出终局裁决,从而防止或避免民事裁判确定的事实与刑事既判事实的矛盾和冲突。对同一案件事实,在民事既判事实首先被确定的前提下,也应确定其效力,而不能以刑事优于民事为由,阻碍正常刑事诉讼的进行。

  另外,对于同一事实,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刑事两项生效裁判,也不能以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用刑事既决裁判否定民事既决裁判。从法院司法权的角度看,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都是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两者是平等的,所得出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也是平等的,没有轻重缓急之分。仅因刑事诉讼是解决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问题就将其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赋予其更高法律地位和权威的观点,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刑事两项既决裁判,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再审,以纠正其中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综上,为防止和避免上述结果的发生,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应当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对同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存在民事既决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把关,一经发现,不论在侦查、预审或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立即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同时将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由民行部门依法对民事既决事实进行审查。如果民行部门审查后认为法院民事既决事实确属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就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对原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经人民法院对民事既决事实作出再审裁定后,原民事生效判决即暂时失去法律效力。此时,检察机关无需等待民事裁判的最终结果即可恢复刑事诉讼,依法对刑事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判。

  (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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