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放过十个罪犯,也不能给一个无辜的人定罪。”昨日,在本市召开的中国—荷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交流会上,荷兰专家介绍他们的一些制度和做法,让与会的检察官们深受启发。来自市检察院四分院的廖新兰,从事公诉工作20多年,经历了司法制度的变迁,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理念与荷兰专家说的这句话有很多相似之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认为,两国刑事诉讼最大的不同,就是荷兰有预审法官,而我国没有;且在荷兰,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据悉,本着相互交流的目的,2001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荷兰方面正式签署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合作项目》协议。根据该协议,今年4月9日至10日在重庆举办主题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的系列讲座。
记者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