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工者讨薪事件有果
用工方被裁决支付拖欠工人的加班费及补偿款
谢文英
本报讯(记者谢文英) “我们的裁决书下来了,结果还不错。”5月24日,记者收到深圳打工者杨应政发来的短信。经过84天的努力,杨应政等7名打工者终于拿到了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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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4日,杨应政等32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亿峰工艺制品厂职工投书本报,讲述了他们1月2日已经与厂方续签合同,1月6日又被辞退的遭遇,并希望在本报的关注下,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厂方补足两年的加班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报分别于1月21日、1月28日和2月25日,对此事件进展作了追踪报道。
深圳市宝安区仲裁委员会2月18日受理此案并于5月11日作出裁决。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该区仲裁委认为,标准工资应包括底薪和职位津贴,沙井亿峰工艺制品厂仅以底薪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是克扣工人加班费。由于厂主未支付足额加班费,该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裁定其除支付每人被克扣的加班费之外,再支付每人赔偿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均不能举证,该仲裁委裁定:鉴于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6日,双方处于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阶段,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处理顺延状态。厂方在双方无法就签订新劳动合同达成意见时,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除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50%)。据此,杨应政等7人都得到了相应补偿。
对于这样的裁决结果,杨应政表示“挺满意”,但也表露出一些遗憾:“如果我们的案子能早点儿受理,如果审理期限再短一点儿,应该有更多的工友得到补偿。”杨应政说,事后才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应该通知是否受理。可是,从1月28日向宝安区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到被通知立案,我们整整等了22天。这期间,32名打工者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其中的25人等了7天不见有回音,不得不放弃了仲裁申请。
记者注意到,这份裁决书有些地方表述得不够准确,比如裁决书最后写道:“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十五日”不能笼统地表述,因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起诉讼的情形有两种: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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