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3日电(记者孔博)先后以月薪1500元至3000元雇用女友及其他亲友等4人贩卖各类毒品近6千克,并非法持有枪支,主犯周刚2日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东莞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15年6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周刚自2004年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贩卖毒品,2006年先后雇用刘红、许俊超、杜红生、刘慧帮其贩卖毒品。其中,刘红是周刚的同居女友,月薪3000元,许俊超是周刚的妹夫,月薪2000元,杜红生经朋友介绍跟随周刚贩卖毒品,月薪2000元,刘慧是刘红的姐姐,月薪1500元,他们分工负责记账、保管毒品、毒资以及接收或运送毒品等任务。
2007年3月28日14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不同地点将周刚、许俊超、杜红生、刘红、刘慧分别抓获,搜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932.37克,含二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96.94克,含氯胺酮的毒品227.72克,含硝甲西泮的毒品800粒;并从刘慧处缴获替周刚保管的手枪1支,子弹1发,曾由许俊超保管。破案后,公安机关收缴毒资50多万元,扣押了周刚用贩毒所得购买的汽车1辆和楼房1套。
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刚、许俊超、刘慧3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周刚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4人受雇参与贩卖毒品,获利较少,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周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15年6个月不等。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