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我们能确定什么
■北京评论■陈墨
明天是世界环境日。面对这一天,目前仍在延续的“5·12”地震带来的巨大社会灾难,显得更加令人痛心。
因为震中位于中国西南川滇地质敏感区及水电开发重点地区,所以地震引发了人们对水电开发与地震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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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以确定的是,据水利部副部长5月25日发布的消息,汶川地震造成川、渝、陕等8省市水库出险2380座,其中69座水库存在溃坝险情,存在高危险情、次高危险情的水库分别达到320座和1991座。
作为地震造成次生灾害的重要内容,水库险情眼下尚未完全排除。我们确定,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也衷心希望险情能尽快得到有效控制,转危为安。
关于水电开发,我们还能确定什么?
首先可以确定,根据《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大力发展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是中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早在此前很久,中国西部地区就已经开始掀起并延续着一场被称为“狂潮”的水电开发运动;其次可以确定,水电开发中的水坝建设,对于生态环境是一种人为干预和破坏。而西部水电开发的重点区域,恰恰位于地震频发、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再有,在此次地震相关反思中,即便是一贯强烈支持水电开发的某些专家,也确定水库建设会诱发地震。
与这些确定因素对应,争议在所有问题上存在:
首先,关于水电是否属于可再生能源存在不同看法。曾有专家列举出“水电不属于可再生能源”的12条理由,或许亦有反驳的观点,但终是没有权威定论;其次,大规模地干预自然,会受到大自然何种类型和程度上的报复,也是见仁见智,具体到在地质敏感地带修建水坝的负面影响,则更有各种意见交锋;关于地震与水坝关系的争议更为奇特,有人认为水坝诱发地震有害无益,也有人认为水坝诱发地震有益无害,“使原本就要发生的大地震变成频繁而震级小的多次地震”。
在更具体的水电规划和项目建设上,“确定因素”与“争议因素”也在共舞,比如:
规划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而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仍然存在争议;项目的“三通一平”及移民工程已经启动甚至完成,“三通一平”中的部分工程(如导流洞)究竟是否属于主体工程仍存在争议;项目环评报告已经获批,但对于环评报告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仍存在争议……
“确定因素”与“争议因素”广泛并存,既表明了水电开发的理论复杂性,也体现了水电开发的现实矛盾性。
另一组“确定因素”与“争议因素”的并存,或许有助于诠释这种矛盾性与复杂性:
水电开发对于地方GDP的拉动以及水电公司的经济利益是确定的,而对于流域自然环境,以及库区和下游公众的影响是始终有争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以及对公众参与的支持与重视是确定的,但法律法规有没有落到实处,以及公众参与权利有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参与效果有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等,还存在争议。
从地震后有关方面对于水电开发的最新表态可以看出,地震不会对中国水电开发规划产生明显影响。如果我们把这理解成“确定因素”,那么,同时可以确定的是,至少在相同程度上,“争议因素”还将伴随前行。
争议众多本身意味着决策会更趋近于民主与科学。但我们仍然希望,对于同一类问题的争议不要无意义和无限期重复,具体的“争议”应当逐渐向“确定”靠拢。这样,至少我们可能受到的未知报复会变得稍微确定和可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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