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3日讯记者李美琪公安部今天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指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还指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