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娟)《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已经获得广东省人大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中明确了“机动车不符合排放新标准不予登记”的原则。
《防治规定》规定: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而且,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没有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证明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辆车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防治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要求,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