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在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未对72笔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3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肖水龙及董事丁力业被处以5万到3万元的罚款。丁力业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今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多项虚假陈述被处罚 证监会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深信泰丰在2003年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增存货人民币2000万元、虚增预付账款人民币651.29万元,且未披露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深信泰丰资金人民币2651.29万元的事实;认定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5笔对外担保事项、72笔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证监会认为,深信泰丰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之行为。深信泰丰时任董事长肖水龙及时任董事丁力业等7人对此负有责任。依原证券法第177条规定,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以自己未参加董事会抗辩 丁力业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说,丁力业虽受股东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出任深信泰丰董事一职,但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丁力业于2002年8月任职董事,直到2007年4月26日,丁仅参加过四次董事会。对于此案涉及的2003年定期报告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丁既没有参加董事会也没有在报表上签名,不是原证券法第193条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负有信息披露完整、真实的直接责任。
原告代理人总结说,证监会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地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证监会认为不出席会议本身就未尽职 证监会的代理人则提出两条理由。第一,丁力业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及时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以保障公司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丁力业的不作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第二,丁力业虽未直接参加董事会,但他已经书面委托董事长肖水龙代为行使职权,肖水龙未对2003、2004年度报告提出过书面异议,依照法律规定,丁力业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监会的处罚没有不当。
事实上,证监会在去年作出行政处罚前举行听证会时,深信泰丰就曾提出多项理由,证监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丁力业当时没有直接提出异议。
据了解,这是证监会第三次被提起行政诉讼。几年前郑百文“花瓶董事”陆家豪曾起诉证监会,因已过诉讼时效被法院裁定驳回。去年和光商务的黄勇也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报北京6月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