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6月3日电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响菲今天,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小志诉被告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被告买卖“溜溜球”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1219元,原告返还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溜溜球”(已丢失的除外)。
1月间,原告从他外祖父那里共偷偷拿取了1300元,分三次交付给被告,其中的1219元用于购买“溜溜球”,剩余的81元未退还给原告。后原告将此套球背回家中才被其家人发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向被告购买“溜溜球”时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实施的购买“溜溜球”的行为无效,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物款1219元,原告应返还在被告处购买的“溜溜球”。另外,根据原告的年龄和交易的数额,被告理应认识到购买行为会无效却仍与之交易,具有过错,故丢失价值160元“溜溜球”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