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6日讯陈先生2004年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可入住不久就发现该公司建设的邻楼将其所有向南居室的阳光全部遮挡,以致家中冬至前后一个月光线十分昏暗,有时甚至需要照明。为此,陈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房地产公司侵权事实成立,依法判决其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约14万元,及增加的电费损失3万元。
2004年5月15日,陈先生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该住房南侧有主卧室窗户一个,客厅阳台落地窗户一个。2004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公司如期交付了房屋,但是到2006年底,陈先生发现,自己房子南边正在建设的12号楼,严重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采光。为此,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了交涉,2007年1月18日,房地产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对12号楼工程对陈先生居住的14号楼东段南立面日照状况进行了测算,分析结果是,12号楼工程按提供的方案建成后,陈先生居室窗户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为此,陈先生在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30万元,其中包括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以及增加的电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庭审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了异议,提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和12号楼都是依法同时批准建设的,都是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小区建设的整体规划,陈先生在购房前就已经知道,因此自己并不构成侵权。
对于房地产公司的辩解,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虽然同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12号楼竣工后确实会对14号楼陈先生的住房造成采光影响,因此,应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但是,陈先生要求25万元的住房贬损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房地产公司只应承担赔偿陈先生住房因受采光影响所造成的合理房屋贬值及增加电费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松 黄洁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