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4日电 据星岛日报报道,香港立法会4日讨论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国籍及薪酬问题。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会上表明,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并非“主要官员”,因而没有国籍限制。而拥有外国国籍的副局长署任局长职务,也不会抵触《基本法》。
林瑞麟指出,有关单位在去年10月发表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已表明,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新委任的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全部都符合这项要求。
至于《基本法》(第61条)对主要官员的额外规定,即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4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于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并非“主要官员”,所以并无这方面的限制。
林瑞麟续称,在去年10月所发的报告书内,有关单位已表明副局长并非主要官员,毋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由此可见,他们毋须如主要官员般不可拥有外国居留权。有关单位的立场是明确的。
在刚被委任的官员当中,8位副局长已各自公开他们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当中,共有5位表示拥有外国居留权。至于政治助理,林瑞麟表示,知道有数字已公开他们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他强调,有关单位尊重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个人决定,是否公开他们所拥有的外国居留权,以及如何处理。
至于副局长有机会在局长缺席期间署任局长的职务,林瑞麟解释,副局长本身并非“主要官员”,署任亦只属行政安排,不会抵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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