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文保院落列入拆迁范围法院认定其未尽审查之责 宣武建委拆迁证被判撤销
本报讯 (记者王阳)宣武区居民郭女士住在文物保护单位正乙祠旁的一座四合院内,文物局认为该院落有文物保护价值,但宣武区建委却在下发的拆迁许可证中,将该院落列入拆迁范围。
郭女士所居住的西河沿222号院,位于市级保护文物正乙祠附近。2006年5月8日,宣武区建委向该区市政管委核发了一份拆迁许可证,计划对北师大附中周边“城中村”进行环境整治拆迁,西河沿街222号院正在此范围之内。西河沿街222号院的居民郭女士认为该许可证“违法”,将宣武区建委告上法院。
郭女士认为,宣武区建委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违反文物保护规定。她称,在宣武区建委组织拆迁听证时,居民们提交了一份市文物局给该院居民林培炎先生的复函。函中明确记载:“经调查核实,222号院建筑格局完整、保护状况较好,在我局进行2006年‘城中村’整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文物建筑调查中,已由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研究所提出应将其列入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同时,我局就2006年‘城中村’第二批整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有价值建筑将致函市政管委,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对其予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此外,为确保222号院得到保护,我局已致函宣武区文委,要求对此院悬挂保护院落标牌,予以保护。”
法庭审理时,宣武区建委代理人则对此解释称,宣武区市政管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手续齐全,符合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为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此外,郭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说明222号院的相关部分建筑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而建设单位在拆迁过程中负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不因核发了拆迁行政许可证,就一定可以拆除该文保单位。真正拆迁时,若是文物保护建筑,也会原址保护。
昨天,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222号院中东北角的一部分处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正乙祠的保护范围;另外有三座建筑之本体,也系文物建筑;其他部分,则处于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据此,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宣武区建委在听证程序中明知222号院可能具有保护价值,本应向有关主管机关查核222号院的性质后,再依法决定是否纳入拆迁范围。本案中,宣武区建委未尽到上述审查之责,其拆迁决定中涉及222号院的部分,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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