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纳入省地方性法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见6月4日《华商晨报》)
我国“空巢老人”问题日益突出。此次辽宁将“精神慰藉”纳入法规视野,应该说是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一种进步。但是,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如今不得不用法规的形式加以约束,到底是因为子女们缺乏感恩意识,还是他们有着难言之隐?
不排除有的人的感恩意识确实有些淡化,但在我看来,大部分人还是非常尊重父母大人的。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其实有着现实的困境:一是异地而居,距离父母远,二是工作忙,休闲时间太少。
从距离上看,在现行户籍政策下,许多在外求学后工作、成家、立业的子女,不得不选择与父母分离而居。现行户籍政策对父母投靠子女虽有所考虑,但养老金无法通存通兑、医疗保险无法对接等等现实问题,都会成为老年人回到子女身边的现实障碍。即使子女想常回家看看,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从时间上看,与父母同城居住的子女或许机会要多一些,而异地居住者则难办得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年休假,但假期毕竟有限,即使全部用来回家看望父母大人,也难以达到“经常”的慰藉。
可以预见的是,在城市化的快速脚步下,在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的现实中,子女在甲地、父母在乙地的状况会越来越多,子女与父母异地而居的现象将更为寻常。这些因素将对子女“常回家看看”形成一定阻碍。
在大力弘扬传统美德的基础上,着力解决现实的困境,或许才是根本之策。